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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哥本哈根协议》就是否认历史“气候债”

  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大臣埃德·米利班德不久前在《卫报》的一篇文章中说,在哥本哈根谈判中,中国否决了得到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支持的“2050年全球减排50%,发达国家减排80%的全球减排目标。”米利班德的这一说法完全站不住脚。米利班德诋毁中国,实际上也是在诋毁《哥本哈根协议》(简称《协议》),诋毁全球来之不易的共识,其后果只能是制造混乱。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不是单一减排目标,要统筹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适应、减缓和发展的关系,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

  实际上,本次哥本哈根会议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已达成共识。《协议》第一条明确指出:“为实现公约关于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认识到关于温升不超过2摄氏度的科学观点,我们应基于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合作行动。”这是国际社会对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新的重要共识和出发点。在这里强调了对全球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直接负面影响的温升幅度问题,控制未来温升幅度是全球长期目标的核心。由于科学上仍存在不确定性,《协议》中最后一条也呼吁“应结合公约的最终目标,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前完成。评估应考虑到加强长期目标,并参考科学界提出的有关问题,包括温升不超过1.5摄氏度。”

  《协议》强调实现全球长期目标要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加强全球长期合作行动要“基于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特别强调脆弱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迫切需求。这是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的全面阐述。基于上述共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不应是单一的减排目标,而是需要统筹和协调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减缓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而且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全球长期量化减排目标与中近期减排行动以及资金技术支持等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发达国家中近期进一步大幅度减排,是实现全球温升控制在2摄氏度的长期目标的关键。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建议,为实现这一目标,发达国家至2020年应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应减排25%—40%。而根据目前发达国家各自提出的承诺计算,这一数值将远低于25%。这就不得不令人怀疑一些发达国家在长期目标问题上的诚意和用意。   

  发展中国家反对把全球长期量化减排目标与发达国家的中近期减排行动及其应履行的资金技术支持义务等问题简单割裂开来。这些问题需要统筹考虑,一揽子解决。强调中近期减排才是使当前和未来的排放符合温升不超过2摄氏度的排放轨迹的关键。目前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其总体排放量仅比1990年减少15%左右。我们相信,这样的承诺也是经过科学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可承受性的评估而作出的。所以,下一步谈判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处理IPCC的建议与发达国家承诺之间的关系。否则,全球长期目标将会成为空谈。     

  《协议》指出:“应基于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合作行动。”这实质上包含了为实现全球长期目标对各国的责任和义务分担的原则要求。“人均累积排放”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责任,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利用有限大气空间容量为自身现代化发展中基础设施建设和财富积累所作的累积排放贡献,是公平原则的一个度量。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统计,自1850年至2005年,发达国家人均历史累积排放667吨,发展中国家仅52吨;英国最高,达1125吨,分别约为中国和印度的16倍和48倍。如果按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减半要求计算,发达国家早已超过其应有限额,其历史、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高人均排放,已经严重挤占而且继续占有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对发展中国家欠下了巨额的“气候债”。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完成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仍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积累过程。发达国家中近期深度减排,也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腾出必要的排放空间。

  在没有发达国家中近期大幅度减排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充足的、持续的和可预期的资金、技术支持的前提下,片面强调长期量化减排目标只能是向发展中国家转嫁责任,客观上将会阻滞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公约》重要原则,它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样,不仅是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政治基础。《协议》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面对排放空间被严重挤压的历史与现实,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统筹协调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关系,走上低碳发展道路,并为此提供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需要强调的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帮助进行能力建设是《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是对其过多挤占发展中国家发展空间的补偿。但发达国家对此一直持消极态度,即使《协议》中发达国家承诺2010年—2012年三年内提供300亿美元,到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减缓行动,但资金数额距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占发达国家GDP1%和非洲集团提出的占GDP5%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等提出到2050年全球减排50%,发达国家减排80%的目标,实际上也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长期量化的减排义务。当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排放量大体相当,实现全球减排50%的目标,即使发达国家减排80%,发展中国家总体上也要减排20%。按照IPCC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情景的分析,到2050年,发展中国家随经济发展而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大约是1990年的4倍,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到2050年也需要比基准情景减排80%。在没有发达国家中近期深度减排,以及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支持的前提下,片面强调长期量化减排目标只能是向发展中国家转嫁责任,客观上将会阻滞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协议》指出:“气候变化是当今时代面临的最大挑战,我们强调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国能力,迫切应对气候变化的强烈政治意愿。”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实现该目标需付出极大的努力、资金和技术投入。正如温家宝总理所强调的,这是中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是对中国人民和全人类负责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而有些发达国家不仅自身减排力度不够,而且还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挂钩,尽管提供资金和技术还没有切实行动,却对发展中国家先提出了很多额外的附加条件。这不是建设性的合作姿态。 

  气候变化谈判进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发达国家从《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的立场上后退,不愿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甚至要求废除《京都议定书》,但同时又力图对发展中国家施加超出《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规定的义务。

作者: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何建坤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