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

七个国际碳减排方案无一公平 发达国家更多排放权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尘埃落定,但谈判各国达成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诸多悬而未决的议题,只能留待2010年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来完成。可以想见,谈判的核心依然是围绕温室气体减排。

  据悉,关于二氧化碳的减排,目前国际上有多种方案,绝大多数是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学者提出的。那么,这些减排方案有何异同?是否科学?是否公正?最近,中科院副院长、中科院院士丁仲礼课题组对主要的7个方案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分析,发现这7个方案无一公平、公正。

  课题组的研究论文《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方案评估及中国长期排放权讨论》发表在2009年12月的《中国科学》D辑上。文章指出,这些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年~2005年期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倍的事实,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6.7倍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课题组认为,这样的方案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气候变化协议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这样的方案没有资格作为今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

  巧妙回避历史责任和人人平等原则

  丁仲礼课题组研究人员介绍,目前国际上推出的二氧化碳减排方案都是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学者提出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方案、G8国家方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方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方案、Garnaut方案、CCCPST方案和Srensen方案这7个主要方案。

  IPCC方案提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40个附件Ⅰ国家,到2020年需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到2050年则要减排80%~95%,而对非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减排。

  G8方案,即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和俄罗斯在2009年7月意大利峰会上提出,要求到2050年,全球通过化石能源利用和水泥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削减50%,其中发达国家削减80%。

  UNDP方案,与IPCC方案无本质区别。

  OECD方案提出,到2030年全球应减排3%,到2050年全球在2000年基准上减排41%。

  Garnaut方案,即由澳大利亚研究人员Garnaut提出的方案,到2020年全球排放可比2001年增长29%,到2050年则要减少50%。

  CCCPST方案,即由美国、荷兰和意大利几位科学家共同提出的,以他们的名字缩写简称CCCPST方案,强调在公平原则下,由不同国家的高收入群体承担减排任务,一个国家的高收入人数在全球所有高收入人数中的比例即为此国家的减排比例,而一国高收入人数则通过该国不同人群收入分布计算获得。

  Srensen方案是由丹麦研究人员Srensen提出的,该方案对2000年~2100年期间不同排放主体的排放空间直接作了分配,原则是“人均未来趋同”。

  丁仲礼课题组的论文对这7个方案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分析和模拟后发现,这些方案没有一个考虑现在大气中二氧化碳高浓度的出现,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历史排放所造成的结果。由此,由这些国家研究人员为主导所设计的减排方案,巧妙地回避了各国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同时,这些方案虽然提出了时间尺度上的排放比例,但没有一个方案考虑人均累计排放量,从而规避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性。

  论文指出,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70ppmv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380ppmv,约有60%来自2005年前人口不到全球15%的27个发达国家,而且在此期间,27个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达到了251.17tC,而发展中国家为33.33tC,相差7.54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所以确定这一原则,强调“区别”,主要原因就是各国历史上实际排放量的巨大差别。但这些方案无一不在回避历史,显然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倾向性的方案分配给发达国家未来更多排放权

  这7个方案各自有明显的倾向性立场。文章模拟计算7个方案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各方案设计者的内心“算盘”。

  如由美国学者为主提出的CCCPST方案,在“公平原则”下计算出美国在2004年~2030年期间的人均排放权是中国的3倍,是中国以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6.7倍,即便比起其他经合组织国家,也还要高1.9倍。由澳大利亚学者提出的Garnaut方案,尽管在长期减排目标上,澳大利亚减排幅度最大,但在中期减排目标上比其他发达国家都低;这个方案中,澳大利亚基准年的人均排放是欧盟25国的2.11倍,是日本的1.84倍,加之中期减排的难度大于长期,因而该方案相对有利于澳大利亚。

  丹麦学者Srensen提出的方案,采用“未来趋同”途径,这个“趋同”十分有利于当前为高排放的发达国家,其减排目标到2100年左右才能达到,即发达国家在今后100年中,每年的人均排放权都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这个方案在总体上十分有利于西欧国家。

  这7个方案设定高峰排放年时,把全球高峰排放年大多设定于2020年,也就是说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必须从2020年起开始减排。而27个发达国家在过去10年,总排放量依然在增长,在整体上达到峰值年必定在2010年之后。UNDP方案则直接把发达国家的高峰排放年设定在2012~2015年之间,只比发展中国家早5~8年。课题组计算发现,如以年人均排放量为标准,一些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或80年代达到排放高峰,这个时间出现在发达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完成几十年、上百年之后。

  同时,大部分方案在设定减排比例时,完全人为设定,没有考虑基准年各国排放量的巨大差别。IPCC方案和UNDP方案把1990年设为基准年,在这一年里,27个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为3.23tC,发展中国家则为0.67tC,相差4.8倍。即便以2005年为基准年,两者差别还有4.4倍。这样的设计,必定带来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多的人均排放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正当权利。因为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所有国家在其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福利的过程中,都不能避免通过增加人均能源消费而提高人均二氧化碳排放的模式。

  文章说:“由学者个人提出的方案,各自提出了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具有倾向性的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尚可理解。G8方案和OECD方案由发达国家提出,偏向发达国家集团也可以理解。但难以理解的是IPCC方案和UNDP方案,它们本该采用中性、公正的立场分配未来排放权,甚至应该为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目标向发展中国家倾斜。然而,这两个方案非但没有考虑历史上形成的巨大排放差别,还要在今后排放权分配上继续扩大这种差别。不难推测,这两个不公正的方案是在发达国家学者主导下所设计的。”

  减排话语下的陷阱

  文章还指出,这些减排方案从表面上看,发达国家减排量更多;殊不知,在减排话语下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陷阱。

  这个陷阱由6步“逻辑推理”构成:第一步,论证全球温度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高敏感性;第二步,强调升温可能对人类带来的灾难性影响;第三步,作出价值判断,即要在本世纪内将工业革命以来的全球增温控制在2℃以内;第四步,计算出不超过2℃增温的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即二氧化碳当量浓度不超过450ppmv;第五步,提出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确定具体比例;第六步,确定发展中国家在长期减排中的任务。

  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450ppmv的目标浓度确定后,2006年~2050年期间,人类通过化石燃料和水泥生产产生的排放量就随之确定,即使海洋和陆地今后对排放的碳继续以56%的比例吸收,人类可排放的总量也只能在255.11GtC左右。在这个总量中,发达国家确定“率先减排”比例后,余下的即为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权,且所剩不多。

  以IPCC方案为例,附件I国家需确定中期、长期定量减排目标,而非附件I国家不必确定,看上去很公正,实际上为附件I国家安排了比非附件I国家人均大于2~3倍的人均排放权,但在文字上没有任何不公正的痕迹。

  丁仲礼说:“如果这些方案成为国际协议的话,它们将成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不平等条约。因为这将把目前已经形成的巨大贫富差异固定化,在道德上是邪恶的。”

作者:王静
来源:科学时报
时间: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