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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信息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议,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信息公开,在制定中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总则部分增设一条,明确赋予公众检举和控告权,适当拓宽信息公开范围和公开义务主体范围。

  吕忠梅说,国家碳市场即将于2017年启动,其前提是政府能够准确掌握全国碳排放总量信息。“碳市场信息公开对于碳市场运行至关重要,既可以增强市场透明度,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令市场参与主体作出理性的决策;又可以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碳市场的秩序、安全与利益。”

  吕忠梅称,据调查,2013年以来陆续启动的七省市交易试点,以及正在制定的国家碳市场交易办法对碳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开尚无明确规定。

  从试点碳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来看,各地仅就控排单位名单的社会公开作了要求,均未涉及控排单位碳排放数据、政府配额分配情况、核查机构核查信息的公开。

  现行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以列举的方式,仅把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控排单位名单,配额的分配方法、使用、储存和注销规则、清缴情况,核查机构名单、交易机构名单作为信息公开的范围。未涉及控排单位碳排放数据、政府配额分配情况、核查机构核查信息。

  正处于制定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第28条虽增加了“纳入标准、控排单位的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但排放数据、配额分配情况公开到何种程度、以何种形式公开仍不明确。

  另外,配额分配数据、核查报告信息等实现社会监督的保障性信息依然未纳入公开范围。

  “这些重要的碳市场信息不公布,势必会对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带来不利影响。”吕忠梅说。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对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已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吕忠梅建议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重要碳市场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范围,并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中,在平衡“保密与公开”的基础上,适当拓宽“信息公开”范围,明确“各年度控排单位的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公开的要求,增加“各年度控排单位的配额分配情况”公开。

  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第28条规定的公开义务主体仅限于“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开义务主体范围较窄。她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控排单位、核查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

  包括明确规定控排单位向公众公布 “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当年碳排放监测计划”和披露日常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上市公司按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碳排放权数量等信息,明确第三方核查机构向公众公布“上年度核查报告”的义务。

来源:澎湃新闻网
时间: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