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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

(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

发布机构: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1992年11月7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 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的《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

时间:200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