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

中国的“气候行动”

  中国在责任与能力增长的同时伴随着气候行动的加码,这使其有望成为引领全球气候行动中的重要力量

  近日,挪威与美国的智库研究指出:“自联合国框架下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基准年1990年起,中国的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未来一两年内(2015年或2016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变暖问题的首要贡献者,这一历史性的变化会力促中国采取行动。”

  时值迈向巴黎气候谈判的关键时期,部分国家相继提出各自拟对巴黎气候协议做出的气候贡献,更有众多其他国家亦将随后正式发布其“拟提交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INDCs;以下简称“贡献”)。相关报道很可能会激发各方“贡献”是否足够有力度、以及相较之下谁更有力度的讨论,然而,对于报道所涉及的排放数据、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与能力,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以下观点。

  反映气候责任的排放数据应当全面客观

  反映气候责任的排放数据应当以忠于科学事实的方式全面体现。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在2006年(或者稍晚些时候)超过了美国,当前每年的排放量比美国和欧盟的总和还高,且人均排放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自1990年来的累积排放总量也将在今明两年超过美国,然而,衡量某一国家的碳排放与气候责任,还应当全面看待更长时间尺度下(二氧化碳的寿命周期约为200年)的累积排放,并考虑人均排放的影响因素。

  与当前和未来气候变化相关的人类温室气体排放还大量来源于工业革命两三百年以来的历史累积排放,这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指出历史上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且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并承担具体且量化承诺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点上,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截止2011年的数据(图1),中国自1850年以来的历史累积排放占全球的比重为11%,尚且不及美国的27%和欧盟的25%;同时,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还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新兴经济体、以及广泛的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发展阶段,都将会面临排放增长的现实,这与这些国家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息息相关,也是《公约》及其缔约方所认识到的其发展权益所在。

  中国有望成为引领气候行动的重要力量

  中国在责任与能力增长的同时伴随着气候行动的加码,这使其有望成为应对引领气候变化的重要力量。无可否认,中国的排放确在增长,其增幅和增速在主要经济体中都是靠前的,气候责任无疑随之增加;同时,不论是以GDP或者人均GDP等经济指标,还是以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等综合指标来衡量,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在增加。温室发展权(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GDR)以及基于人文发展的碳预算方案等,更是可以据以对各个国家(尤其是排放大国)进行减排义务的综合评估。

  无论以何种方法进行分析都应当看到,随着气候责任与应对能力的增长,中国相应地也在加大气候行动的力度并切实地加以兑现。从2009年哥本哈根提出2020年的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到2014年发布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峰并努力尽早达峰的目标,以及自始至终逐渐强化的能源总量控制和能源结构转型目标,甚至是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并分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都是中国提升信心的体现,也是其在国际气候制度框架下与时俱进地对于发展中国家气候行动的不断扩展和深化。

  此外,中国排放增长的事实,并不构成发达国家回避历史、推诿责任和背信食言的理由。相反,各方应当正确理解中国拟提出的气候“贡献”的政治突破和力度水平,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泛国家一起,推进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与此同时,清华大学最新的研究结论显示(表1),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2020年后的减排力度不亚于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各个关键国家,都应当因此摒弃“中国借口”、推动其国内的气候政治进程,促进全球携手开展气候行动。

  应当看到,以中国为代表的主要发展中新兴经济体(尤其是发展中排放大国),已经在事实上做出了超越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与行动,同时也在事实上做出了超越《公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义务要求。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排放大国,已然事实上成为发展中国家阵营里面具有一定气候领导力的特殊国家群体。如若这些国家能够更好地为发展中国家带头示范能源转型和低碳发展,成功践行出当代适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新路子,同时积极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广泛和全面的气候公平正义,那么将有望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

  大国需加强增进全球气候贡献

  实现全球气候目标确有差距,大国需要推动全球气候贡献的强化。当前,2度温升控制目标逐步成为《公约》目标的长期量化体现,部分国家和机构甚至力推气候安全水平更高的1.5度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以及由此所需要弥合的在减排、适应和相应支持领域的差距,全球各国均须切实兑现承诺并加大行动力度。当前在构建国际气候制度之时,大部分国家倾向于摒弃环境目标至上框架下的零和博弈,选择从国内情况出发开展力所能及的行动,寻求以各国当前能够达成的最大共识为基础,实现合作共赢,并渐进式地靠拢《公约》的长期目标。

  应当指出,当前模式要求责任大国和能力强国展现更多的领导力,牵头提出有力且公平的行动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相互监督促进气候行动的有效实施和力度增大。不仅如此,气候议题上的大国还应当推动全球各国在多边框架下达成能够实现《公约》目标的协议。2014年11月,《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为国际社会进一步阐述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确立了共识,为国际社会攻克气候谈判进程中的难题带来了希望。当前,在各国为巴黎气候协议准备气候“贡献”的时候(截止2015年4月1日的提交状况见图2,由The Carbon Brief根据UNFCCC网站信息整理),国际气候制度构建的关键大国应以此为契机,不仅应当牵头强化自身目标、并阐明国家行动的力度与公平,而且应当以积极互动的方式共同增大“贡献”的力度、以合作共赢的态度携手降低气候变化的中长期风险与威胁,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和最脆弱地区的特别关切、并构建相应的制度,如此方能推动全球各缔约方形成最广泛的共识与参与,达成公平有力的巴黎协议。

  中国实施公平有力的气候行动

  在坦诚面对气候责任并正确衡量国家能力的基础上,中国的气候行动对于全球实现气候目标至关重要,对于国内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意义重大,中国提出公平有力的气候行动方案也符合中国国情与国家利益。中国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对于低能耗低排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尤其是在节约能源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大力投入,不仅累计避免了数十亿吨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增加了能源安全保障、降低了空气污染排放、改善了公众健康水平、创造了众多绿色就业。根据中国十多家顶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中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政策研究”报告,单是采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措施,相对于基准情况,在未来35年内就能避免逾200万超额死亡人数,累计减少的经济损失可达万亿元之多;与此同时,发电、供电和发电机组设备制造部门直接就业机会将增加约41.3万个,间接拉动经济整体增加350多万个就业机会。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在认识到中国碳排放不断增长的事实的同时,应当客观指出中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国家责任和应对能力都在提升,相应地,也应当承认和欢迎中国已经做出并在持续兑现的气候承诺。与此同时,面对实现2度温升控制目标的艰巨挑战,气候领域的大国应当以持续强化且体现各自不同责任与能力的行动来彰显其全球领导力,尤其要照顾到最不发达国家和最脆弱国家的特别关切,推动全球各国的广泛且尽力的参与,同时从能够达成的最大共识出发,以务实、合作、共赢的态度协力降低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威胁。

作者:世界自然基金会气候与能源项目研究员 邓梁春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时间: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