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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立足我市实际,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实施生态工程,积极探索中部欠发达地区低碳发展之路,将赣州建设成为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

  二、细化任务,落实责任。今年是我市全面启动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关键之年,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赣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低碳发展思路,按年度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力。

  三、强化举措,务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层面、多领域的低碳示范试点建设,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的低碳绿色发展模式,积累试点经验。试点工作要以项目为支撑,整合资源实施好各类低碳项目。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健全低碳发展的制度体系。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上下联动,强化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至市低碳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联系电话:8391939,电子邮箱:gzshzk@126.com),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总结提炼、及时报送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市低碳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部门推进低碳城市试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和跟踪分析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主要目标

  通过低碳发展,全市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高,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低碳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低碳发展法规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形成具有赣州特色的低碳城市发展模式,创建全省乃至全国低碳发展示范城市。

  到2015年,二氧化碳碳排放量控制在5029.85万吨左右,碳排放强度为2.67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较2005年降低40.27%、较2010年降低20.3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6%以上,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165亿立方米。

  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5118.49万吨左右,碳排放强度为1.69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较2005年降低62.19%、较2010年降低49.5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0%,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6%以上,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2亿立方米。力争到2023年实现赣州市二氧化碳排放峰值。

  二、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编制发展规划。根据《赣州市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负责编制本区域低碳发展规划,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工业、建筑、交通、农业、能源、教育、卫生、社区及公共机构等行业专项低碳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各专项规划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粮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

  (二)推进低碳工业发展。改造升级有色金属、非金属矿、机械制造、电子、食品、轻纺等六大传统主导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装备制造业,集中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关停短流程钢铁生产企业。优先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等四大产业,重点发展食品加工、轻纺等产业,构建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兴产业体系。积极推进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建设一批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推动低碳创业,鼓励大学生、中小企业等以文化创业、科技创业等多种形式开展低碳创业。发展静脉产业,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最新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废旧金属加工回收、废旧塑料加工回收等重点静脉产业企业,构建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市科技局等。

  (三)新能源开发利用。加速风能、水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在城区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在农村和小城镇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积极推进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地热能,推广满足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源热泵技术。积极推广农村垃圾利用与资源化,大力推进固化成型、沼气利用、生物柴油等方式的生物质能利用,逐步改变农村燃料结构,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加大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建设力度。大力推进风电和水电项目建设。加速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分户式光伏应用建设模式。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市矿管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等。

  (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以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抓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重点行业和企业产品的能源单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更新改造低效锅炉,优先发展天然气锅炉。提高电机系统效率,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实施方案》,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推广节能变压器,发展智能电网和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行节能技术改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应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五)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强化设计管理,在城市新区、新批开发区、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参照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等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推进建筑设计与光电屋板、再生能源利用、热回收等节能技术同步设计。在设计审查、施工与验收中,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对达不到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施工许可、质量监督、销售使用和产权登记。严格项目审批手续,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强化土地供应管理,对低碳建筑优先供应土地。严格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建项目一律使用符合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全面取缔烧结粘土实心砖生产。打造节能精品建筑,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大力推广光电屋面板、光电外墙板和蓄冷、蓄热空调等,为新建建筑提供可再生能源。提高新建住宅、写字楼的精装修比例,建立健全房屋健康档案,延长建筑使用寿命。对非节能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既有建筑,以建筑外围结构为重点实施节能改造。出台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开展建筑节能“绿色评级”。实施城市“屋顶绿化”,凡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实施屋顶绿化,安全许可的高架立柱、市政干道边坡、挡土墙以及河岸驳坎应同步实施绿化覆盖。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广使用节能节水技术产品。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严格控制办公设备采购,节约办公耗材。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文件、简报、材料,推广无纸化办公,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共享信息资源。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压缩公务用车规模,降低公务用车能耗。加大巡查力度,开展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活动。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等。

  (七)建立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推行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低排放标准,扩大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范围,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鼓励购买小排量、新能源等环保节能型汽车。按照就近布点、通租通还等要求,打造“免费自行车”服务系统,加快城区“免费自行车”服务工程建设,并在部分适合骑行的旅游景点建设“免费自行车”服务工程,加快建设自行车专用道特别是城区河道慢行交通系统。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单位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进“无车日”、“绿色出行”等主题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旅游局等。

  (八)发展低碳农业。增强农业碳减排能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升农业种植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广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初步形成秸秆还田、秸秆饲料转化、饲料微生物添加剂、畜禽粪便处理利用、有机肥快速生产及合理使用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体系。加快农村沼气的应用和推广,发展“猪─沼─果(菜、茶)”清洁生产模式。加快发展低碳农业产业,建设有机农业示范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打造赣南低碳农产品品牌。

  牵头单位:市农粮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建设林业生态体系。继续推进“森林城市”创建,重点推进河流、水库等水体沿岸和公路等道路两侧的植树造林。开展县乡(镇)村三级绿色家园建设,提高农村地区植树造林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力度,提高森林单位面积蓄积,提高森林质量。推广森林质量改造项目,调整林分结构,改善森林质量。探索混合林种植技术,扩大对碳吸收率高的阔叶树种的种植规模。强化土地管理,减少林地流失。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及时查处毁林开垦、采石、采沙、挖塘等现象,严禁非法征占用林地,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林地行为。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初步建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培育生态旅游。围绕打造“中华绿谷”旅游品牌,大力发展山水旅游,加快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重点推进以赣州(上犹、崇义)陡水湖、安远三百山、石城通天寨、会昌汉仙岩、宁都翠微峰、大余丫山、崇义阳岭等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打造一批设施全、品位高、富有赣州生态特色的龙头景区。依托赣州丰富的温泉地热资源,开发建设一批温泉养生度假景区。以创建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为契机,以创评A级乡村旅游点、农家乐、星级农家旅馆等活动为抓手,着力发展乡村旅游。推进田园游、垂乐游、科普游、农家游、赏乐游、观光游、购物游和采摘游,以“赏花、赏荷、赏枫、赏梅”等为主题,形成乡村旅游季节性品牌。

  牵头单位:市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实施环保工程。加强污染物减排,确保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加强国家级生态城市、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推进实施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脱硫、脱硝等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二)完善低碳城市基础设施。加强交通道路低碳规划和改造,科学合理布局城市道路体系,加快建设自行车专用道特别是城区河道慢行交通系统,逐步完善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在供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对城市照明系统实行绿色照明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耗能的高压钠灯路灯及景观灯,加大LED等节能照明产品的使用力度。做好城市绿化文章,加大力度保护现有绿地,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并注重选择种植低碳型植物。加强城市湿地公园建设,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对城市的低碳环保效应。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赣州水务集团等。

  (十三)开展低碳示范园区建设。结合产业集群和园区建设,在工业、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园区中,选取资源综合利用、园区生态环境、共用服务设施等方面较好的园区进行示范,以扩大低碳产品品种、发展延伸产品及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为方向,培养一批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领先的低碳示范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实现园区发展的低碳化、生态化和可持续化。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十四)推进低碳示范社区(村镇)建设。结合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在居住相对集中、设施相对完善、群众基础较好的社区和村镇中,选取建筑节能改造、墙体保温材料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照明产品、垃圾分类回收和社区绿化等方面较好的社区(村镇)进行示范,开创低碳家庭活动,制定节水节电、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引领广大群众逐步确立低碳生活方式和低碳消费模式,实现社区(村镇)绿色低碳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粮局、市民政局等。

  (十五)加快低碳示范县(市、区)创建。依托试点县(市、区),从低碳产业、低碳能源、低碳建筑、低碳交通、低碳技术、低碳旅游等方面开展试验探索,推进区域低碳发展及经济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结合绿色能源县、环境优美县、绿色矿山、“三江”源头保护建设及循环经济试点等行动,加大投入和支持,形成影响广泛、成效明显的示范行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矿管局、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等。

  (十六)探索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及时跟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进程,依托当前经济、产业、能源、森林、土地、环境、气象等检测、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

  (十七)编制赣州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完成赣州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推动完成各县(市、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为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案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

  (十八)探索建立碳排放控制指标分解和考核体系。对各县(市、区)、主要行业及耗能重点企业进行碳排放、节能指标、能源消耗的统计和评价工作,同时对各县(市、区)森林覆盖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完善碳排放控制指标分解和考核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

  (十九)构建低碳支撑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环境产权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构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节能减排减碳、产业结构调整、低碳技术研发、碳汇培育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加大对钨和稀土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扩大本土专家团队,形成低碳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并结合赣州低碳产业园、环保产业园等建设,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利用,加大低碳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对外合作,积极争取低碳先进技术、重大项目和资金,大力引进领军企业、高端人才和科研机构等。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争取将赣州打造成国内低碳技术交流、低碳产品研发和流通的中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质监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

  (二十)积极开展低碳宣传。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等活动,加强低碳文化的传播普及,推进节能减碳全民行动,提倡“低碳饮食”、“低碳着装”、“低碳出行”,引导市民崇尚节约、反对浪费、合理消费、适度消费,戒除“面子消费”、“奢侈消费”陋习,养成健康、低碳的生活习惯。政府机关率先垂范,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降耗,打造低碳型机关。教育部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及低碳城市建设内容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青少年的节约、环保和低碳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低碳宣传,引导全社会自觉树立节能低碳的消费模式与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市文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等。

  (二十一)保障工作经费。市财政要保障低碳试点工作所需资金,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低碳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需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4-05-23